9為依遵憲法主權在民的原則,並確保國民行使直接民權,我國制定了公民投票法,下列有..-阿摩線上測驗
26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9/27)
(0231031 制定)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6 條 褫奪公權者,褫奪左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三、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
(0940107 修正)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6 條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理由 一、序文「左列」一語修正為「下列」。 二、第一款之文字使用「為」之動詞,而第二款漏未規定,為求文法體例之一致,爰於第二款增訂「為」字。 三、為兼顧預防犯罪及受刑人再社會化之理想,修正褫奪公權內涵,將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參政權行使之限制,移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規範,以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以法律限制基... 查看完整內容 |
27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9/27)
(0921127 制定) 公民投票法 第 7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無下列情事之一者,有公民投票權: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二、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
理由 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規定,規定公民投票權之積極資格與消極資格之要件。
(0950505 修正) 公民投票法 第 7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公民投票權。
理由 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將第三十六條第三款有關褫奪公權之範圍,已刪除有關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人民參政權之行使,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爰配合將第一款有關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事者,不具有公民投票權規定,予以刪除。
(0980512 修正) 公民投票... 查看完整內容 |
28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9/27)
(0921127 制定) 公民投票法 第 13 條 除依本法規定外,行政機關不得藉用任何形式對各項議題辦理或委託辦理公民投票事項,行政機關對此亦不得動用任何經費及調用各級政府職員。
理由 為免勞民傷財,擾亂政局安定,禁止行政機關違反本法之規範,辦理或委託辦理任何形式、議題的公民投票。
(1061212 全文修正) 公民投票法 第 14 條 行政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為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同意,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不適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九條規定。 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公民投票之提案後,立法院應在十五日內議決,於休會期間提出者,立法院應於十五日內自行集會...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