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甲、乙兩人於國內均設有戶籍,民國 97 年 5 月 23 日在美國德州合法..-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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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successfully 大二上 (2020/11/30)
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第六點(節錄) 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結婚當事人依第三點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者,戶政事務所得於申請人繳納規費後,同時核發結婚證明書。但結婚當事人嗣後申請結婚證明書者,任一戶政事務所均得核發之。 第三點 三、戶政事務所依下列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申請人如授權委託他人辦理結婚登記者,依戶籍法第47條第2項規定,應經戶政事務所核准: (一)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二)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