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第23條
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喪失或撤銷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
合法 --> 廢止
違法 --> 撤銷
自始無效—》撤銷(朔及既往)
嗣後無效—》廢止
27 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下列何種登記? (A)變更登記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