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條例 (104.05.20)
第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撤銷認領。二、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三、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四、音譯過長。五、其他依法改姓。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所以是2次);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39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同一婚姻關係回復本姓者可..-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