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我國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下列何種買賣行為,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七日內,考慮..-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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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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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7/21)
(0830111 制定)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40602 修正)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9 條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