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0 法院如依法為交付審判之裁定者,發生何種效力? (A)案件視為已提..-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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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魚 小一上 (2023/09/13)
檢察官決定不起訴、緩起訴,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之情形應撤銷原處分,第二百五十六條之情形應分別為左列處分: 一、偵查未完備者,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 二、偵查已完備者,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 告訴人不服前...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