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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已刪除】10 法院如依法為交付審判之裁定者,發生何種效力?
(A)案件視為已提起公訴
(B)向上級檢察機關聲請再議
(C)公訴案件視為撤回
(D)可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
(E)已刪除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困難
最佳解!
Go~給它一拳 小四下 (2014/12/17)
刑事訴訟法 第258-3條第4項 法.....看完整詳解
9F
人生持續奮鬥 研一下 (2023/07/26)
第 258-1 條(已修法)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依法已不得提起自訴者,不得為前項聲請。但第三百二十一條前段或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之情形,不在此限。
律師受第一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
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及前項之情形準用之。
10F
萬晉宏 大四上 (2023/07/27)
「交付審判」以更名為「視為提起自訴」,因此刪除此題
11F
小一上 (2023/09/13)

檢察官決定不起訴、緩起訴,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再議之聲請,原檢察官認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其處分,除前條情形外,應繼續偵查或起訴。 原檢察官認聲請為無理由者,應即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
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之情形應撤銷原處分,第二百五十六條之情形應分別為左列處分: 一、偵查未完備者,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 二、偵查已完備者,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
告訴人不服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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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刪除】10 法院如依法為交付審判之裁定者,發生何種效力? (A)案件視為已提..-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