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甲出賣汽車零件一批予乙,買賣契約中約定「甲未能於今年 5 月 5 日如期交..-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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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F 張懷安 大三上 (2020/12/09)
《民法》第250條:「I.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II.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1394號民事判例要旨:「違約金,有屬於懲罰之性質者,有屬於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者,本件違約金如為懲罰之性質,於上訴人履行遲延時,被上訴人除請求違約金外,固得依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請求給付遲延利息及賠償其他之損害,如為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則應視為就因遲延所生之損害,業已依契約預定其賠...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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