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0 條 營業人依第二十八條申請營業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前項營業人申請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為之。但因合併、增加資本、營業地址或營業種類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者,不在此限。
第 30-1 條 營業登記事項、申請營業登記、變更或註銷登記之程序、應檢附之書件與撤銷或廢止登記之事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財政部定之。
第 31 條 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復業時,亦同。
22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並非營利事業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登記..-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