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78條
提起申訴,應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
前項之服務機關,以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之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權責處理機關為準。
第 77 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34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