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44 條
對於無訴願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未經陳明法定代理人者,得向該無訴願能力人為送達。
對於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
第 45 條
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前項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
第 46 條
訴願代理人除受送達之權限受有限制者外,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受理訴願機關認為必要時,得送達於訴願人或參加人本人。
回樓上,送達其中一人就可以哦(訴願法44條第三項)
4 下列有關訴願法送達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無訴願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