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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1 納稅義務人與稅捐稽徵機關簽具切結書,約定由納稅義務人於一定期間內,將遺失之免稅文件找回繳銷,如 屆期不能找回繳銷,納稅義務人願依規定辦理補稅,此一切結書之法律性質為:
(A)事實行為
(B)私法契約
(C)附附款之行政處分
(D)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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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最佳解!
李銘豪 國三下 (2014/12/17)
並非單方.....看完整詳解
4F
壹貳參 高二上 (2015/02/16)
行政處分為單方行為

行程法92條
I.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行政契約
533號
公佈日期:2001/11/16
解釋爭點
健保局與醫療機構履約爭議之救濟程序?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348號
公佈日期:1994/05/20
 解釋爭點
教育部就陽明公費醫學生分發及證書保管等規定違憲?
5F
Mr. Ku 高一上 (2015/05/19)
按題意所示,此題應為一和解契約: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行程法 §136)
6F
Clala (2015/06/03)

1。行政契約的意義

 

行政契約係指二個以上法律行為主體,就公法上法律關係以設定、變更或消滅為目的而合意訂立之契約;依行程法第135條規定,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結者,不在此限。

 

2。大法官釋字533號吳庚大法官協同意見書,對行政契約之認定標準

 

(1)行政契約,首須契約之一造為代表行政主體之機關,其次,凡行政主體與私人締約,其約定內容亦即所謂契約標的,有下列四者之一時,即認定其為行政契約①約定之內容,係作為實施公法法規之手段者,質言之,因執行公法法規,行政機關本應作成行政處分,而以契約代替②約定之內容,行政機關負有作成行政處分,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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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納稅義務人與稅捐稽徵機關簽具切結書,約定由納稅義務人於一定期間內,將遺失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