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行政機關彼...
構成要件效力: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應為其他機關所尊重,並以之為既存之構成要件事實,作為其他機關決定時之基礎
確認效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上之認定,對其他機關產生之拘束力。
學理上認為,構成要件效力係行政機關管轄分權後當然發生,不待法律明文,而確認效力則以法律有特別規定為限,始得予以承認。
18 行政處分生效後,未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處分當事人受其拘束。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