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第3條: 關稅依海關進口稅則由海關從價或從量徵收。海關進口稅則之稅率分為兩欄,分別適用於與中華民國有互惠待遇及無互惠待遇之國家或地區之進口貨物。其適用對象,由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並由行政院函請立法院查照。海關進口稅則,另經立法程序制定公布之。 → 亦即海關進口稅則為法律
人類行為之抽象及一般性的規範,可稱為實質意義之法律,此類規範如經國家立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訂成為條文,並由國家元首公布施行者,則屬兼具實質意義及形式意義之法律,憲法§170及中央法規標準法§2均係著重於法律之形式意義,惟除此四種名稱外,形式及實質上均為法律者,尚有「海關進口稅則」,乃唯一例外(吳庚老師之看法)
47 下列何者,不屬於形式意義之法律? (A)社會秩序維護法 (B)土地徵收條..-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