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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2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仲裁委員會就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所作成之仲裁 判斷視為當事人間之下列那一項?
(A)勞動契約
(B)團體協約
(C)工作規則
(D)備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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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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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0加入 高一下 (2015/01/10)
勞資爭議處理法(民國98年07月01日)第37條 仲裁委員會就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所作成之仲裁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仲裁委員會就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所作成之仲裁判斷,視為爭議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看完整詳解
2F
吳育銓 小二上 (2014/12/30)
團體協約係指個別或多數的雇主或雇主團體,與代表工人的團體,或由工人依照國家法令選舉並授權的代表,所締結關係工作條件及雇用條件的書面契約。按我國團協約法第二條規定,「稱團體協約者,謂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以約定勞動關係及相關事項為目的,所締結之書面契約。」明白地說明團體協約是工會與雇主之間,就雙方關切的事項如:工資、工時、福利、休假、獎懲、罷工、僱用流程、違約賠償、經營權與勞動權的互動等,經談判所達成的共識,而以文字化後的一種產物
4F
Lee Yvonne 大四上 (2017/12/25)

效力:

調解:1.當事人-契約、2.工會-團體協約 (第23條)

仲裁:1.調整事項-同上;2.權利事項-法院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第37條)

裁決:民事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第49條)

32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仲裁委員會就調整事項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