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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甲為公務員,乙非公務員,下列有關受賄罪之敘述,何者正確?
(A) 甲與乙共同收受賄賂,乙不成立收受賄賂罪之共同正犯
(B)乙教唆甲收受賄賂,乙不成立收受賄賂罪之教唆犯
(C)甲幫助乙收受賄賂,甲不成立收受賄賂罪之幫助犯
(D)甲與乙共同收受賄賂,兩人各自成立收受賄賂罪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困難
1F
Good+ 大一上 (2014/12/17)
為何答案是C
2F
Nan Jing Huan 國三下 (2015/06/01)
89台上1082例 參照。
 簡單說就是純正身分犯,若參與人是非公務員無特定身分之構成身分,仍得依31條第1項擬制為共同之犯,雖然學說不同,但選擇題依實務上應該就沒錯了。

甲為公務員,乙非公務員,下列有關受賄罪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