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增修條文§3 第三項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32.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 (A)列舉性之規定(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