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檢察官起訴甲涉嫌與乙共同強盜財物,於審判中,甲聲請傳喚共犯乙及甲之配偶丙以..-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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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trid.H 國二下 (2016/07/06)
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四0四號:「依文義解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證人得拒絕證言者,係以因證人之陳述,致其自己或其他親屬等關係之人『恐』有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始得拒絕證言。即僅限於該刑事追訴或處罰尚未開始或尚未確定者,始有適用如其陳述並無受刑事追訴或處罰,或其刑事追訴或處罰已經確定者,即無該條規定適用餘地,自不得拒絕證言。」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二四六號:「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同法第一百八十一條定有明文。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旨在免除證人因陳述而自入於罪,或因陳述不實而受偽證之處罰,或不陳.....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