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 甲向地檢署檢察官告訴乙涉犯偽造私文書罪嫌,如檢察官偵查終結為不起訴處分,甲..-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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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上 (2021/10/16)
【交付審判之事證調查範圍】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3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28 號 法律問題: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三項特別規定:法院為駁回或准予交付審判之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此處法院「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之範圍為何?如告訴人於理由狀內聲請傳喚證人、被告或提出其他偵查未審酌而與本案有關之證據,法院可否就此等新提出之證據,或另行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為調查?抑或祇得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調查之界限? (一) 甲說:調查範圍,應以偵查中曾發現之證據為限,不可就聲請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可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 1. 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規定告訴人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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