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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68 甲向地檢署檢察官告訴乙涉犯偽造私文書罪嫌,如檢察官偵查終結為不起訴處分,甲得如何救濟? 如甲聲請再議,經高檢署檢察長駁回其再議,甲得如何救濟?如甲聲請法院交付審判,甲可否提出 新證據以供法院調查?如法院裁定駁回甲的聲請交付審判,甲得如何救濟?依目前實務上之見解,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不服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得於收受不起訴處分書後 10 日內具狀聲請再議
(B)高檢署檢察長認為甲聲請再議為無理由而以處分書駁回時,甲得聲請法院交付審判
(C)高檢署檢察長認為甲聲請再議為不合法而以公函通知駁回再議時,甲得聲請法院交付審判
(D)甲聲請法院交付審判,不得再提出新事實或新證據請求法院調查
(E)甲聲請法院交付審判,經法院裁定駁回時,甲仍得抗告救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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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8F
新手村司律烤生 國一上 (2021/09/28)


D是實務見解(通說),來自高等法院93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8號,認為交付審判制度是對於檢察體系的外部監督,自應只就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

少數說(學說)見解其實是認為法院基於審判獨立原則,可以調查的。

兩方的論述很精彩,有興趣可以找來看看~

9F
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上 (2021/10/16)

【交付審判之事證調查範圍】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3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28 號

法律問題: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三項特別規定:法院為駁回或准予交付審判之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此處法院「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之範圍為何?如告訴人於理由狀內聲請傳喚證人、被告或提出其他偵查未審酌而與本案有關之證據,法院可否就此等新提出之證據,或另行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為調查?抑或祇得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調查之界限?


(一) 甲說:調查範圍,應以偵查中曾發現之證據為限,不可就聲請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可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

1. 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規定告訴人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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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里昂 研一上 (2023/04/26)
請問E有誤嗎,法條不是說被告駁回才不能抗告
但是E是甲不就是可以抗告的意思?

68 甲向地檢署檢察官告訴乙涉犯偽造私文書罪嫌,如檢察官偵查終結為不起訴處分,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