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民法第667條第1項參照)。
(B)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民法第668條參照)
(C)呈上所述,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民法第827條第項參照),亦即合夥人之權利,即於合夥財產之全部。
(D)合夥財產為公同共有物,對其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民法第828條第3項參照)。
9 有關合夥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合夥為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