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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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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下列關於連帶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甲與乙共同不法侵害丙之權利,甲與乙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B)承攬人甲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乙之權利,定作人丙原則上應與甲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C)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合夥人甲乙丙三人對於不足之額,應負連帶責任
(D)繼承人甲乙丙對於被繼承人丁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應負連帶責任
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
103 年 - 103-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8430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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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0.903
討論
私人筆記( 0 )
1F
Lev Corado
幼兒園下 (2015/07/02)
連帶責任,按民法第272條規定,以法律或契約有明定者為限:
A 民法第185條
C 民法第681條
D 民法第1153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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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Sophie
高一下 (2017/06/29)
第 189 條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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