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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6 甲登報懸賞尋找走失的父親乙及其所攜帶之重要勳章,丙不知懸賞廣告而收留乙,並妥善保存該勳 章。其後,丙獲悉甲之懸賞廣告,便向甲請求報酬,甲則以丙當初係不知有懸賞廣告而拒絕給付。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撤回其懸賞廣告
(B)甲得向丙主張不法管理
(C)丙得向甲請求償還其必要及有益費用
(D)丙不能取得報酬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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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2F
a6109a6109 高二下 (2018/07/02)

是民法164條的規定才對。

3F
JC 大一上 (2020/07/27)
民法第 164 條(懸賞廣告之效力)

I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II 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III 前項情形,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

IV 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
4F
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上 (2021/08/17)

縱有懸賞廣告之報酬請求權,仍無礙於適法無因管理之成立。又,懸賞廣告並無請求必要及有益費用之規定,可知C選項之論述係依176之規定請求。故B錯在於應成立適法無因管理。

A選項依據165條1項規定之反面解釋,於行為完成後不得撤回懸賞廣告。

D選項依據164條第4項規定,縱不知懸賞廣告而完成該行為者,仍取得報酬請求權。


第 164 條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前項情形,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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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甲登報懸賞尋找走失的父親乙及其所攜帶之重要勳章,丙不知懸賞廣告而收留乙,並..-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