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關於言詞辯論準備程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被告之答辯狀,應記..-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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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上 (2021/08/17)
第 266 條 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C) 二、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 三、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其理由。 被告之答辯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答辯之事實及理由。(A) 二、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事項。 前二項各款所定事項,應分別具體記載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書狀,應添具所用書證之影本,提出於法院,並以影本 直接通知他造。 第 268 條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二百六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