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甲將其所有之 A 地出賣予乙,甲於交付該地予乙之同時,受領乙所給付之價金,..-阿摩線上測驗
1F Peter Jay 國一下 (2018/03/27)
個人淺見 有錯請指導糾正 謝謝 感恩 C.土地 是不動產 不能以交付就或得所有權 所以C少了,沒有登記這個條件。 D.自然 不能類推適用§225 II 代償請求權。 B. 民法§179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不當得利 而且政府徵收的價格大都低於市值 甲在這部分財產... 查看完整內容 |
3F WIZ*ONE 小五上 (2019/03/06)
各選項說明如下: (A)民法§166之1尚未施行,故未作成公證仍為有效。(A)錯 (B)甲尚未移轉A地所有權予乙,故甲為所有權人,受領之補償費有法律上之原因。故(B)錯 (C)民法§373規定之利益,係指「使用收益」而言。故(C)錯 (D)依實務見解(80台上2504),政府徵收土地給與上訴人 (即出賣人) 之補償地價,雖非侵權行為之賠償金,惟係上訴人於其所負債務陷於給付不能發生之一種代替利益,此項補償地價給付請求權,被上訴人 (即買受人) 非不得類推適用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請求讓與。故(D)對 (E)本件係訂約後不能,故為「嗣後」非自始,故(E)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