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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6 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有股東甲、乙、丙、丁四人,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 A 公司若欲與 B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依法不得以 A 公司作為存續公司
(B) A 公司欲強化公司治理,得經股東之合法決議選任非股東之大學教授戊擔任董事
(C) A 公司章程訂定:「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 他人」,係違反公司法股份自由轉讓之原則
(D) A 公司章程訂定:「每一股東不論出資額多寡,均有一表決權」,係違反公司法一股一表決權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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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1F
v 高二上 (2015/06/04)
第三百十六條 之一   (公司合併其存續及新設公司之限制 )
      股份有限公司相互間合併,或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者,其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股份有限公司分割者,其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2F
v 高二上 (2015/06/04)
(B)
第一百零八條   (執行業務之機關 )
      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
        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特定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C)
第一百十一條   (出資之轉讓 )
      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前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公司董事非得其他全體股東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將股東之出資轉讓於他人時,應通知公司及其他全體股東,於二十日內,依第一項或第三項
        之方式,指定受讓人;逾期未指定或指定之受讓人不依同一條件受讓時,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
        其出資額事項。

3F
Snow 小二上 (2023/07/08)

A
第 316-1 條
1 股份有限公司相互間合併,或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者,其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 份有限公司為限。
2 股份有限公司分割者,其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B
第 108 條
1 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 二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置董事長一人 ,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應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

C
第 111 條
1 股東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2 董事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
人。

D
第 102 條
1 每一股東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但得以章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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