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第 316-1 條1 股份有限公司相互間合併,或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者,其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 份有限公司為限。2 股份有限公司分割者,其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B第 108 條1 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 二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置董事長一人 ,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應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C第 111 條1 股東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2 董事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D第 102 條1 每一股東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但得以章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
6 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有股東甲、乙、丙、丁四人,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