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甲見 A 的車子未熄火,也未上鎖,停在超市門口,遂進入車內持座位上的起子竊..-阿摩線上測驗
2F 一次就上 大二上 (2023/11/06)
D 是否還正確臺灣高檢署發布日期: 110-10-13最後更新日期:111-06-27資料點閱次數:3232 法律問題Q&A:問題一:何謂刑法上的攜帶兇器行為?實務上如何認定兇器?解答:1、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例如,螺絲起子為足以殺傷人生命、身體之器械,顯為具有危險性,即為刑法上之兇器。 尚應注意者,該「兇器」尚需是行為人「攜帶」至現場,如果行為人是就地取材使用犯罪現場的器械,也不會構成攜帶兇器。2...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