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倫理規範
第十七條
法官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但依合理之預期,不足以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或本於職務上所必要之公開解說者,不在此限。
法官應要求受其指揮或服從其監督之法院人員遵守前項規定。
64 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法官對於高標準之司法行為應以身作則,以增強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