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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68 律師法第 37 條之 1 規定:司法人員自離職之日起 3 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 3 年內曾任職務之法院或 檢察署執行律師職務。本規定所稱司法人員不包括:
(A)法官助理
(B)書記官
(C)司法事務官
(D)法院政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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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ng-sheng H 國三下 (2017/09/27)
查律師法施行細則第15條:司法人員指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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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Leo (2021/09/06)

110年1月22日 修法後

律師法施行細則第9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四條所稱司法人員指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公證人、觀護人、法醫師、法官助理、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書記官、通譯、佐理員、檢驗員、執達員、法警、錄事、庭務員及依法律所定,法院及檢察署所置之其他人員而言。

68 律師法第 37 條之 1 規定:司法人員自離職之日起 3 年內,不得在其離..-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