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 司法院釋字第 664 號認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6 條第 2 款,少年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以裁定命少年收容 於少年觀護所之規定違憲。請問下列何者錯誤?
(A)該款違反平等原則
(B)該款違反比例原則
(C)該款侵犯收容少年人格權
(D)該款侵犯收容少年人身自由


答案:A
難度: 簡單
1F
鄭琬薰 小六下 (2015/05/18)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經常逃學或逃家之少年,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由少年法院依該法處理之,係為維護虞犯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所設之保護制度,尚難逕認其為違憲;惟該規定仍有涵蓋過廣與不明確之嫌,應儘速檢討改進。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就限制經常逃學或逃家虞犯少年人身自由部分,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亦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少年人格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個月時,失其效力。
2F
李家逸 小六上 (2022/07/07)
釋字第664號


依上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使經常逃學或逃家而未觸犯刑罰法律之虞犯少年,收容於司法執行機構或受司法矯治之感化教育,與保護少年最佳利益之意旨已有未符。而上開規定對經常逃學或逃家之虞犯少年施以收容處置或感化教育處分,均涉及對虞犯少年於一定期間內拘束其人身自由於一定之處所,而屬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拘禁」,對人身自由影響甚鉅,其限制是否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採嚴格標準予以審查。查上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旨在對少年為暫時保護措施,避免少年之安全遭受危害,並使法官得對少年進行觀察,以利其調查及審理之進行,目的洵屬正當。同條第二款雖明定收容處置須為不能責付或責付顯...


查看完整內容
3F
利維毯毯~ 國一上 (2023/06/18)
(A) 該款違反平等原則 (B) 該款違反比例原則 (C) 該款侵犯收容少年人格權 (D) 該款侵犯收容少年人身自由



釋字第664號 解釋爭點 少年事件法就常逃學逃家虞犯少年收容感化教育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經常逃學或逃家之少年,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由少年法院依該法處理之,係為維護虞犯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所設之保護制度,尚難逕認其為違憲;惟該規定仍有涵蓋過廣與不明確之嫌,應儘速檢討改進。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就限制經常逃學或逃家虞犯少年人身自由部分,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亦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少年人格權之意旨...
查看完整內容

3 司法院釋字第 664 號認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6 條第 2 款,少年法院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