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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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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 為非視障者,於營業場所內從事按摩服務。A 被主管機關依原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37 條第 1 項前 段和同法第 65 條第 1 項的規定處以罰鍰。試問:根據釋字第 649 號解釋,原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的相 關規定是否合憲?
(A)為落實憲法增修條文有關身心障礙者保障之規定,合憲
(B)屬於實質平等的展現,合憲
(C)因違反平等權、工作權而違憲
(D)因違反法明確性而違憲
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102 年 - 102-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18435
答案:
C
難度:
非常簡單
0.814
討論
私人筆記( 1 )
1F
利維毯毯~
國一上 (2023/06/18)
釋字第649號
民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解釋爭點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按摩業專由視障者從事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該法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上開規定之「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經修正為「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並移列為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意旨相同)與憲法第七條
平等權
、第十五條
工作權
及第二十三條
比例原則
之規定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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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 為非視障者,於營業場所內從事按摩服務。A 被主管機關依原身心障礙者保護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