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
382號解釋
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四十一年判字第六號判例,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予援用,以符憲法保障人民受教育之權利及訴訟權之意旨。
A:退學是行政處分B:記大過是學校對學生的其他公權力措施,不是行政處分C:受退學處分的學生,要用盡校內管道後,才能提訴願、行政訴訟
以上,無論是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學生都能行政救濟,只是每個個案仍須獨立從教育面認定,影響對學生是否真的嚴重。
32 各級學校對於學生之種種措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大學對學生之退學..-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