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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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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水污染防治法第 52 條規定:「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或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 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 者,得命其停止作為或停工、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 」請問上開規定所提及之措施何者並非行政罰法第 2 條所定其他種類行政罰?
(A)通知限期改善
(B)命停工
(C)廢止排放許可證
(D)勒令歇業代號:2201 頁次:12-9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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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 - 102-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18435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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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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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劉慧君
高一上 (2017/04/11)
行政罰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
(內容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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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其實很容易
研一上 (2017/05/03)
限期改善是行政處分
行...
(內容隱藏中)
查看隱藏文字
3F
子誼
研二上 (2022/07/27)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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