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甲因繼承而成為該動產之公同共有人時,其他公同共有人仍得拒絕丙請求交付該物(O)
民法§828Ⅲ: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公同共有人未全體同意處分該動產,甲仍是無權處分狀態,其他公同共有人可以拒絕丙請求交付該物。
權利瑕疵擔保之免除:若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則出買人不負擔保之責。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351條)
(A)如甲係以自己之名義締約又未能履行其義務時,不論甲、丙有無特約,惡意之丙均不得主張甲應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X:第351條,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故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為任意規定,得免除。
(B)如乙承認甲、丙間契約,丙即當然取得直接請求甲交付該標的物之權利X:因契約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故甲丙間之契約本就合法有效,不待乙之承認丙即得依契約請求甲進行交付。
(C)甲因繼承而成為該動產之公同共有人時,其他公同共有人仍得拒絕丙請求交付該物O:民法第819條第2項:「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D)如甲詐稱係乙之代理人而與丙...
(D)如甲詐稱係乙之代理人而與丙締約,惡意之丙不得催告乙是否承認代理行為
X:民法無限制
第 170 條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8 甲對乙所有之某動產無任何權限,卻仍與丙締結買賣該物之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