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子女的關係吧?...
依照民法第1063條,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之子女為婚生子女,本題,甲與丙所生之己應被推定為丙與其夫之婚生子女,乙與丁所生之子庚被推定為甲、乙之婚生子女,故甲死亡後其繼承人為,乙、戊、庚。
36 甲男乙女為夫妻,生有一子戊。惟甲乙感情不睦,甲離家與有夫之婦丙同居,生下一..-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