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55 條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
保之責。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
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46 關於民法買賣契約所規定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