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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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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甲對乙提起返還借款之訴,其準備書狀載明之消費借貸事實及理由,均於相當時期送達乙,乙未提 出準備書狀,法院為一造辯論判決,認為甲之主張事實為真實,遂為乙敗訴之判決,其法律依據為 何?
(A)因乙未到場辯論,法院就甲之事實主張擬制乙為自認
(B)因乙未到場辯論,發生失權效
(C)因乙遲誤提出攻擊防禦方法,發生失權效
(D)乙未到場辯論,視同其認諾甲之訴訟上請求
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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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 - 102-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8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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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純正工程人員
高三下 (2019/06/05)
第 280 條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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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ann
小一上 (2018/07/26)
刑訴280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 第二項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第三項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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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甲對乙提起返還借款之訴,其準備書狀載明之消費借貸事實及理由,均於相當時期送..-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