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甲擬殺 A,持槍瞄準後扣動扳機射擊,未料該槍因有瑕疵而爆膛,致傷及自己的手。..-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2F
|
3F
|
4F 宇凡ig:Yu_Fan_2 高三上 (2021/08/19)
[普及知識絕不販賣,考友歡迎討論] 甲之行為未有重大無知(德國通說)或客觀上具體危險之欠缺(實務),所以依照學說與實務見解,都是普通未遂,而非不能犯。 補充:調和具體危險與印象理論(重大無知)之最高法院判決101台上4645:「具體危險說與重大無知說(印象理論)兩說,不論採取何說,均係以客觀上一般人依其知識、經驗及觀念所公認之因果法則判斷危險之有無。」
依此判決,以客觀上一般人依其知識、經驗及觀念所公認之因果法則判斷危險之有無,本案亦為普通未遂。
另外本案為普通未遂之原理亦可按:
106台上33述之普通障礙未遂:「......一時偶然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