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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甲開車遭後車追撞而受傷。該車肇事後,並未下車察看,隨即逃逸。甲向警察告訴,肇事的車是一部 紅色跑車。其後警察調閱車禍現場的監視錄影帶,果然發現該紅色跑車出現於肇事地點,警察即循線 追緝逮捕到該車駕駛丙。警察通知甲到警局接受詢問,不料,甲前一天因傷勢轉劇陷入昏迷,致無法 接受詢問。其後,丙被檢察官以肇事逃逸罪及過失重傷罪提起公訴。審判時,丙否認犯罪。法院因甲 無法言語而未傳甲到庭作證。最後,法院以警察調查報告(調查報告內記載甲曾陳述肇事車輛是紅色 跑車)、刑事警察局關於被告丙車輛有肇事痕跡的鑑識報告、從監視錄影帶轉錄之肇事車輛照片為被 告有罪判決之依據,判丙罪刑。
【題組】60 承上題,法官採用刑事警察局關於丙車有肇事痕跡的鑑識報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鑑識報告屬於鑑定證據,國內學說實務對此並無爭議,因而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208 條第 1 項規 定得逕採為證據
(B)鑑識報告屬於書證,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第 1 項宣讀或告以要旨後,即得逕採為證據
(C)鑑識報告屬於傳聞證據,國內學說及實務皆承認法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4 第 1 款逕採為 證據
(D)除非當事人同意,否則法官不得逕採用該鑑識報告,而應傳喚製作該鑑識報告之司法警察(官) 到庭陳述


答案:D
難度: 困難
最佳解!
愛作夢的平凡人 高三下 (2015/09/06)
實務上,依208,允許機關鑑定,並準用203至206-1(排除202,即事前無須具結).鑑定結果,準用206,應以言詞或書面報告.故鑑定人原則上無到庭義務,以書面即可,僅於法院認有必要而傳喚其說明時,才有出庭具結並以言詞說明之義務(208II準用202).學說認為,即使是機關鑑定,鑑定者仍為自然人,實施鑑定前仍應具結,始能擔保其公正公平性,且原則上具到庭說明義務,才能同時保障被告反對詰問權.亦批評實務流於簡化,將"鑑定人"的人之證據方法的本質歪曲成"鑑定",且若鑑定之人無到庭義務,將使166以下.....看完整詳解
1F
久釀 小一下 (2015/07/20)
100台上4429
警察機關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條之規定,對於道路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察、蒐證與詢問關係人所製作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與調查表,係司法警察依其現場之見聞而記載之書面勘察報告,性質上雖具有與勘驗書面相同之特徵,但因其非屬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勘驗,自仍應受傳聞法則之規範,而該勘察報告屬於個案性質,不具備例行性之要件,雖其製作者具有公務員身份,仍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一款規定之適用,除符合同法 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之規定外,概無證據能力。但參酌外國立法例(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三項),則得使該書面報告之製作者在審判庭受詰問或訊問,具結陳述該書面係據實製作,亦即賦予被告就證據適格有反對詰問之機會,再據以判明是否具有可信之情況而承認其證據能力,以補立法之不足。
3F
20230728 幼兒園下 (2024/01/17)
(A) 刑事訴訟法第 208 條第 1 項鑑定,以法院或檢察官囑託為前提,本題鑑識報告為警察局自行製作,故不可選。(鑑定剛修法,或可注意新立法理由,可能成為新選擇題之選項)。

(B) 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第 1 項為卷內筆錄及可為證據之文書,惟本題鑑識報告屬傳聞證據,是否具證據能力本身即有疑義,故不得僅朗讀互告以要旨。
 
(C) 鑑識報告為個案性質,非例行之公務所完成,故非傳聞例外。
 
(D) 無其他法明文之傳聞例外下,回歸同意法則。 

甲開車遭後車追撞而受傷。該車肇事後,並未下車察看,隨即逃逸。甲向警察告訴,肇事的..-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