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2 甲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遺產稅核定通知後逾 6 個月,始獲法院判決確定所繼承之債權,因債務 人死亡無財產可供執行,債權未獲實現。甲據以向國稅局申請依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重開程序,國 稅局以其非屬新事證,不合重開程序要件,予以否准。甲得循下列何項程序救濟?
(A)提起訴願、課予義務訴訟
(B)提起訴願、撤銷訴訟
(C)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訟
(D)提起公法上一般給付訴訟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林東欣 國三下 (2018/08/02)
甲之目的不是要撤銷國稅局的否准處分,而是...


(內容隱藏中)
查看隱藏文字
1F
偉大茄子神 大二下 (2017/04/10)

提起訴願、課予義務訴訟 

3F
RRR 小二下 (2022/06/22)
只要是依照行程法128申請程序再開而被駁回者,該「駁回」為行政處分。
又,甲得循訴願、課予義務訴訟程序來救濟,這邊的「訴願」,是指「怠為處分訴願」;「課予義務訴訟」,則指「怠為處分課予義務訴訟」。

22 甲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遺產稅核定通知後逾 6 個月,始獲法院判決確定所繼..-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