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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4 A 股份有限公司係採曆年制會計年度,其股票從未公開發行,亦未發行無記名股票。A 公司於 5 月 27 日(非假日),委託 B 快遞公司,將開會日期定為同年 6 月 15 日(非假日)之當年度股東常會 開會通知書送交各股東。該通知書載明召集事由為「一、上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承認案;二、 虧損撥補議案;三、變更章程議案。」依現行公司法之規定及實務見解,上述 A 公司股東常會召集 程序有何瑕疵?
(A)未將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併同開會通知書送交股東先行審閱
(B)虧損撥補並非股東會得決議之事項,不應列入股東會議案
(C)未於開會通知書載明變更章程之主要內容
(D)未於法定期限將股東常會之召集,通知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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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1F
派派 高三下 (2015/08/02)

公司法第20條第一項

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虧損撥
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公司法第172條第一項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
三十日前公告之。

本題應從6/15往前推20天,最起碼要在5/24就寄出開會通知單。


2F
劉興峯 小一上 (2015/08/08)
公司法第170條第二項:
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3F
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上 (2021/08/15)

大家錯的C選項,現在已經是正確選項了(107年修法後)。

172條第5項規定,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

建議小編修正本題答案。


D選項通知日依據

第 172 條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

84台上972判決:所謂20日前,應依民法總則所定期間之計算法,開會日為始日不算入,以其前一日為起算日,逆算至20日期間末日午前零時為期間之終止。


14 A 股份有限公司係採曆年制會計年度,其股票從未公開發行,亦未發行無記名股票..-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