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A 股份有限公司係採曆年制會計年度,其股票從未公開發行,亦未發行無記名股票..-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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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上 (2021/08/15)
大家錯的C選項,現在已經是正確選項了(107年修法後)。 172條第5項規定,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 建議小編修正本題答案。 D選項通知日依據 第 172 條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 84台上972判決:所謂20日前,應依民法總則所定期間之計算法,開會日為始日不算入,以其前一日為起算日,逆算至20日期間末日午前零時為期間之終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