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甲涉嫌犯有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於偵查中,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甲獲准,並..-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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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小民法務 國三上 (2023/06/28)
關於羈押規定:
(A) 偵查中的羈押合法,但不得逾三個月兩個月,得延長一次,不得逾兩個月-->刑事訴訟法108條第1項 (B) 審判中的羈押,不得逾三個月,得延長之,每次不得逾兩個月,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 三審以一次為限。但因甲所犯不是為最重本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故不受延長次數之限制,羈 押之期間也因而沒有限制審判中每次不能超過兩個月,一、二審為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刑事訴訟法108條第1項;刑法第122條(違背職務收賄罪);刑事訴訟法108條第5項
另補充,關於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羈押規定為:「審判中之羈押一、二審為以六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供參 (C) 偵查及審判中之延長羈押,皆係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偵查中為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審判中為法官裁定延長之,由法院訊問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108條第1項
(D) 審判中之羈押期間,係自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之日起算-->刑事訴訟法108條第3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