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及第14條之規定賦予檢察官可以「跨區偵辦」的權力,
但並未賦予檢察官可以「跨區起訴」的權利,
故仍要回到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規定: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由此可知,乙地檢察署檢察官只能向乙地地方法院起訴,故本案應由甲地檢察官向甲地方法院起訴。
因刑訴16條僅於偵查階段準用13、14條規定,故於起訴階段仍須依第五條規定,向被告之住所地地方法院起訴。
由此可知,乙地檢察署檢察官只能向乙地檢察署起訴
→這句是不是要修改成乙地檢察署檢察官只能向乙地地方法院起訴,故本案應由乙地檢察官向甲地方法院起訴。
50 甲地檢署某位住甲地之法警在甲地犯貪污罪嫌事證明確,且經該法警自白在案,甲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