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甲騎乘腳踏車行經 A 所有之木瓜園附近,見四下無人,遂進入園內竊取木瓜,為 ..-阿摩線上測驗
1F 黑 國一上 (2020/07/11)
(A)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第 321 條 加重竊盜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為「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或隱匿」的進階,非謂毀越土地邊界或無人房屋門窗即單獨成立加重竊盜。 |
2F Kevin Chen 高二上 (2021/06/30)
不成立(B)加重強盜罪,因為侵入附連圍繞土地(木瓜園)不算刑法321條之建築物。 裁判字號:50 年台上字第 532 號 要旨: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建築物,係指住宅以外上有屋面周
有門壁,足蔽風雨,供人出入,且定著於土地之工作物而言,其附連圍繞
之土地,不包括在內。如僅踰越圍繞之牆垣行竊,尚未侵入有人居住之建
築物,自難遽以該條款之罪相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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