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6 條
I. 檢察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從事下列政治活動:
一、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其內部候選人或公職候選人公開發言或發表演說。
二、公開支持、反對或評論任一政黨、政治團體、組織、其內部候選人或職候選人。
三、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其內部候選人或公職候選人募款或利用行資源為其他協助。
II. 檢察官不得發起、召集或加入歧視性別、種族、地域、宗教、國籍、年齡、性傾向、婚姻狀態、社會經濟地位、政治關係、文化背景及其他與檢察公正、客觀之形象不相容之團體或組織。
62 關於檢察官應有之法律倫理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檢察官行使職權時,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