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憲法之五院體制並未改變,原屬於監察院職權中之彈劾、糾舉、糾正權及為行使此等職權,依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具有之調查權,憲法增修條文亦未修改,此項調查權仍應專由監察院行使。…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除依憲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辦理外,得經院會或委員會之決議,要求有關機關就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調閱文件原本,受要求之機關非依法律規定或其他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至此立法院擁有不完整之調查權(文件調閱權)。.....資料來源:立法院網站
4 依司法院釋字第 585 號解釋,民國 93 年 9 月 24 日公布施行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