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2F
先依第 52 條
C) 在甲、乙結婚後,丙是否取得婚生子女地位,應依中華民國法律,即夫妻之共同住所地法定之
根據第52條,非婚生子女的身分應依生父與生母婚姻的效力所適用之法律。第47條規定,婚姻的效力應依夫妻共同的本國法;若無共同的本國法時,依共同的住所地法;若無共同的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在本案中,甲乙結婚後設定住所於臺北,因此丙是否取得婚生子女地位應依夫妻共同住所地的法律,即中華民國法律。所以選項(C)是正確的敘述。
67 A 國人甲與 B 國人乙交往多年,育有一子丙,之後顧及丙之生活適應與身心成..-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