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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67 A 國人甲與 B 國人乙交往多年,育有一子丙,之後顧及丙之生活適應與身心成長問題,甲、乙兩人 於是結婚,並因工作關係,設定住所於臺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在甲、乙結婚後,丙是否取得婚生子女地位,依甲或乙一方之本國法定之,儘量承認子女之婚生性
(B)在甲、乙結婚後,丙是否取得婚生子女地位,應依妻與夫結婚時雙方之本國法是否皆認為係婚生 子女而定之
(C)在甲、乙結婚後,丙是否取得婚生子女地位,應依中華民國法律,即夫妻之共同住所地法定之
(D)在甲、乙結婚後,丙是否取得婚生子女地位,應依夫妻之共同本國法定之,但亦可依甲或乙一方 之本國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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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2F
yun (2016/08/05)
本題考的是「準正」喔!
應該要依涉民法47條 關於其父母婚姻效力的準據法
順序是:父母共同本國法→父母共同住所地法→關係最切法律
3F
不純正工程人員 高三下 (2019/03/23)

補充2F

先依第 52 條

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與生母結婚者,其身分依生父與生母婚姻之效力所應適
用之法律。


婚姻之效力,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
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4F
笑逐 高二下 (2023/04/24)

C) 在甲、乙結婚後,丙是否取得婚生子女地位,應依中華民國法律,即夫妻之共同住所地法定之

根據第52條,非婚生子女的身分應依生父與生母婚姻的效力所適用之法律。第47條規定,婚姻的效力應依夫妻共同的本國法;若無共同的本國法時,依共同的住所地法;若無共同的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在本案中,甲乙結婚後設定住所於臺北,因此丙是否取得婚生子女地位應依夫妻共同住所地的法律,即中華民國法律。所以選項(C)是正確的敘述。

67 A 國人甲與 B 國人乙交往多年,育有一子丙,之後顧及丙之生活適應與身心成..-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