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69 我國籍女子甲與法國籍男子乙結婚後定居於臺北,兩人就財產關係並無任何約定。在未告知乙的情 形下,甲將結婚後所取得、所有權登記於甲名下之建物 A 出賣於丙,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甲於 收受丙之價金後消失不見蹤影,問乙可否請求丙返還 A 屋並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A)可以。準據法為夫之本國法即法國法。依照法國民法的規定,A 為甲乙共有
(B)可以。準據法為不動產所在地法即我國法,依照我國民法的規定,A 為甲乙共有
(C)不可以。準據法為共同住所地法即我國法,依照我國民法的規定,A 為甲所有之財產
(D)不可以。準據法為不動產所在地法即我國法,A 登記於甲的名下,乙無權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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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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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亞綸 幼兒園下 (2018/07/20)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第1、2項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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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petertao0105 小二上 (2020/06/08)

B、D選項:本法第48條第3項之規定(屈服條款),於不動產所在地法有特別規定時,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惟本題依第48條第2項,夫妻財產制之準據法,為共同住所地法,即我國法,不動產所在地法亦為我國法,故並無特別規定須排除,本題並無地48條第3巷項適用。

5F
張正岳 (2021/04/22)

(D)依我國法(民法)§1008 一項: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依題意:兩人就財產關係並無任何約定,依民法§1005規定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甲在台灣又未經法院登記件,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權干涉

6F
Benson 國三上 (2023/08/01)
題目僅言:結婚後定居於臺北,並未明確指出臺北為"共同住所地",認定係屬涉民法第48條第2項,似有過於率段之嫌,依同條第3項,依不動產所在地似乎為比較無疑義之答案。

69 我國籍女子甲與法國籍男子乙結婚後定居於臺北,兩人就財產關係並無任何約定。在..-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