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9 X 股份有限公司為一家非公開發行公司,設有 7 名董事 A、B、C、D、E、F、G,而 7 名董事均持 有公司股份。董事會成員間原本經營理念契合,惟在任期途中對於公司是否應擴大經營規模一事,董 事 E、F、G 堅持反對立場,其他董事為剷除董事會中之不同聲音,乃利用彼等在股東會所占之優勢, 以股東會決議解任 E、F、G 三名董事。另一方面,E、F、G 對於其他董事從事各項有損公司利益之 行為,握有相當之事證,擬以此反擊其他董事。試問,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股東會解任董事 E、F、G 之理由,僅係因 3 人反對擴大經營規模,則此等情形屬於無正當理由決 議解任董事,E、F、G 得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
(B)股東會在決議解任董事 E、F、G 時,僅得以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 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為之
(C)E、F、G 之持股只要達到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即得以董事 A、B、C、D 四人從事 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為由,訴請法院裁判解任彼等之董事職務
(D)股東會在決議解任董事 E、F、G 之後,董事會應在 30 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進行補選代號:4901 頁次: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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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1F
F 小一下 (2016/07/27)
公司法200條
董事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項,股東會未為決議將其解任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於股東會後三十日內,訴請法院裁判之。

故須有股東會決議解任,失敗後方得訴請法院解任之,C選項為錯誤
2F
蘑蘑菇 高二上 (2023/07/24)
(A) 股東會解任董事 E、F、G 之理由,僅係因 3 人反對擴大經營規模,則此等情形屬於無正當理由決 議解任董事,E、F、G 得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
正確,第199條第1項
 
(B) 股東會在決議解任董事 E、F、G 時,僅得以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 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為之
正確,第199條第3項僅限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有適用

(C) E、F、G 之持股只要達到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即得以董事 A、B、C、D 四人從事 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為由,訴請法院裁判解任彼等之董事職務
錯誤,第200條,須股東會未為決議解任時始能訴請法院裁判解任,不得直接起訴

(D) 股東會在決議解任董事 E、F、G 之後,董事會應在 30 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進行補選
正確,第201條,董事缺額達1/3時應補選

9 X 股份有限公司為一家非公開發行公司,設有 7 名董事 A、B、C、D、E、..-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