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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8 要保人甲與乙保險公司訂立人壽保險契約,約定死亡保險金額新臺幣 100 萬元,殘廢給付則依契約 所定殘廢等級之程度,按保險金額之一定比例給付之。某日甲行走於斑馬線時,遭丙駕車不慎撞傷, 致甲成為第三級殘廢。乙公司依約給付殘廢保險金 65 萬元後,向丙代位行使甲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有無理由?
(A)有理由,因為丙應對甲之損害負終局責任
(B)有理由,因為乙之保險給付係填補甲之財產上損害
(C)無理由,因為甲受領保險金後已無損害,不得請求丙賠償
(D)無理由,因為依保險法第 103 條之規定,不適用保險代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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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1F
spirit5211314 小五上 (2016/10/19)
第103條(保險人代位之禁止)   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18 要保人甲與乙保險公司訂立人壽保險契約,約定死亡保險金額新臺幣 100 萬元..-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