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保險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阿摩線上測驗
1F 鄭琬薰 小六下 (2015/04/23)
第 116 條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 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 險費經催告後,應於保險人營業所交付之。 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 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要 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 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 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保險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 查看完整內容 |
2F 97141346 國二下 (2016/07/24)
因為錯的是B、C選項,獻醜一下: (A)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於保費到期日後屆 30 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錯,到期仍需催告才起算30日,實務上保險公司會先寄一封信告知即將停效,即是催告 (B)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 6 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 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對,依116條第3項規定 (C)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 6 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 5 日 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對,本規定新增於116條第3項,原本在07年前只需要繳清就復效,現在還要+上可保證明,又是一個有利財團的立法。 第 116 條 ...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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