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條
第三項船舶為保全程序之執行僅得於運送人或船長發航準備完成前或於航行完成後,始得為之。但保全程序係保全為使航行可能所生之債權及船舶碰撞所生之債權者,則無此限制。所謂發航準備完成者,指法律上及事實上得開行之狀態而言如船長已取得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核准發航與海關准結關放行及必需品 之補給已完成,並已配置相當海員、設備及船舶之供應等屬之所謂航行完成,指船舶到達下次預定停泊之商港而言;所謂為使航行可能所生之債權,例如為備航而向之購置燃料、糧食及修繕等所生債權是。
43 海商法第 4 條,所謂發航準備完成時,依司法院公布之「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阿摩線上測驗